裁判要旨
对市场中存在的普遍性产品进行代际介绍时,相关经营者更应当具有审慎的义务,对缺乏科学定论的观点采取放任或误导性的方式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经营者主动进行产品对比时,其负有了对所公示信息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上描述的内容与客观情形相符合,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相关案例
()一中民(知)初字第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一中民(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高民(知)终字第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刘晓军、陶钧、王晓颖
书记员张见秋、张倪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裁判日期年1月20日一审裁判结果一、海斯凯尔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海斯凯尔公司连续十五日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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