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亮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转发:《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资讯
来源:《循证医学》第14卷第4期《循证医学证据首次直接用于医疗及其侵权诉讼引发的问题与思考》时间:年8月
[编者按]在医学界,循证医学证据是全世界公认的质量最高的研究结论,是实践循证医学最好的证据来源,并且已在临床上广泛使用,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卫生决策的参考依据。但循证医学证据在法律领城的效力如何、能否直接用于判案?这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我们不是很清楚。
[摘要]国外Cochrane系统评价是一种典型的循证医学证据。本文以具代表性的国外Cochrane系统评价为例,就循证医学证据在国内首次直接用于医疗及侵权诉讼时,面临诸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属于哪类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能否直接被法院采纳等争议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就如何处理Cochrane系统评价的变化性与法律证据的稳定性的矛盾、循证医学的新旧证据冲突、Cochrane系统评价适用本土化争议、循证医学证据对包括教科书等在内既有医学理念与结论之冲击、三者(循证医学证据、病人意愿和医师经验)该如何选择与取舍、国外循证医学证据在中国医疗及医疗侵权首次适用面临的医法转化困境以及循证医学证据的司法化等问题进行了医法结合性论述。循证医学证据在医疗及医疗侵权类诉讼中的选择和运用是循证医学证据具有生命力的又一明证。
[关键词]证据;循证医学;医疗诉讼;Cochrane系统评价
即便在循证医学证据使用领域,也存在某些循证医学新证据与循证医学旧证据的之间冲突。假如以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Propionate,FP)鼻喷雾剂治疗慢性哮喘为例,以Cochrane系统评价修改日为标准,之前Cochrane系统评价为旧证据,其之后Cochrane系统评价为新证据,那么,研究可以发现此新证据与旧证据之间就存在冲突,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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