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海卫健委发布《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年版)》的通知(下称《目录》)。
《目录》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
《目录》明确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限定医生处方权限和规定适应证,但仍需严格掌握应用指征、合理用药。本目录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作了规定,其中“敏感”是指药敏报告提示病原菌对该药敏感,或经验治疗时根据流行病学推测病原菌对该药敏感。
(上海卫健委-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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