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株洲市康复者量化研究发展基金会为年株洲市市本级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株洲市康复者量化研究发展基金会这次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年,为期5年。期间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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