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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指导原则》指出,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需考虑药物可及性、患者治疗意愿和疾病预后三大要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肿瘤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指导原则》强调,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须遵循药品说明书,不能随意超适应证使用。在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中,应充分考虑抗肿瘤药物的成本—效果比,优先选择具有药物经济学评价优势证据的品种,体现患者治疗价值。

  《指导原则》明确,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现新的具有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的用法但药品说明书中未体现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及时向药品生产厂商反馈,建议其主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及时更新相应药品说明书。特别是有条件快速批准上市的药品,更应当保证药品说明书的时效性。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严格管理。特殊情况下抗肿瘤药物的使医院授权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特殊情况下抗肿瘤药物循证医学证据采纳根据依次是:其他国家或地区药品说明书中已注明的用法,国际权威学协会或组织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等。

  《指导原则》指出,只有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确诊、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成立的恶性肿瘤,才有指征使用抗肿瘤药物。单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影像学结果得出临床诊断的肿瘤患者,没有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指征,经多学科会诊不适宜手术或活检的病例除外。但是,对于某些难以获取病理诊断的肿瘤,如胰腺癌、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等,其确诊可参照国家相关指南或规范执行。同时,对于明确作用靶点的药物,须遵循靶点检测后方可使用的原则。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应当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别是经过伴随诊断验证的方法。不得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盲目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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