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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经典名方rdquo再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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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法》实施三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关于中药经典名方制剂的简化审批注册流程,同时催生了产业链聚焦古代经典名方的研究热潮。不过,经典名方制剂究竟沿寻怎样的审评审批路径,满足何种申报要求,此前依然不甚明晰。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完善“经典名方”体系

  

  经典名方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如果严格按照一般药品生产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后再审批,耗时长,费用高,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研发模式,将有助于引导和促进未来中医药研发坚持中医药辨证思维。

  

  按照最新的《要求》,政策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古代经典名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的,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此外,对于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明确包含以下情形:

  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

  

  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不同复方的临床经验客观上存在差异,有些组方及其衍生方,临床使用多年,而有些组方则较少使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与遴选原则》遴选范围依据包括: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及优势;围绕中医优势病种选择方剂,主治要兼顾已上市中成药涉及较少的病证;古代中有较多记载及医案证据,现代文献中有较多临床及实验研究报道;得到中医临床进一步凝练、权威专家广泛认可;各类中医药教材中广为收录;处方中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年版收载的大毒药材;处方中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药材品种目录的一级保护品种;处方中不含有十八反和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原则上适用范围不包括急症、危重症、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国内未上市品种。

  

  事实上,经典名方已经在新冠疫情期间大显身手。“三药三方”中的化湿败毒颗粒正是源于经典名方,由于疗效突出成为新药开发的典型代表。该药物组方由《伤寒论》方麻杏石甘汤、《感证辑要》引《医原》方藿朴夏苓汤、《金匮要略》方葶苈大枣泻肺汤等的基础上化裁而成,严密的新药创制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得该方成为首个获得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的中药临床研究批件。

  

  行业普遍认为,中医药是中国疫情防控的一大亮点,也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疫情期间中医药取得的防控成果,也进一步加速了“后疫情时代”中药创新产品临床转化的制度革新和落地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今年以来,吉林、河北、四川、河南、广东、广西、上海、甘肃、新疆、江西、黑龙江等地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同时,河北、湖北、四川、江西、陕西、安徽等地已经完成本省中医药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吉林、江苏、湖南、山东、内蒙古、西藏、甘肃已报送省(自治区)人大审议。

     

推动产品“二次开发”

  

  聚焦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以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遵循中医药规律,简化审批程序,深化中药注册领域改革,将古代经典名方发扬光大,是新时期传承创新中医药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近年来,国家多部门多次发布政策,提及落实支持经典名方开发。年,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提出“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分批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

  

  虽然国家政策多次提及要支持经典名方开发,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例相关药物获批。我国有关经典名方开发注册政策尚没有出台,基原、炮制、剂量、物质基准和临床定位等关键问题仍未解决。

  

  对于申请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申报和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最新《要求》提出:

  应简述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关键信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说明与国家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应说明药材、饮片、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间体、制剂之间质量的相关性。

  

  应提供多批药材/饮片的质量研究资料。

  

  应提供产地选择的依据,尽可能选择道地药材和/或主产区的药材;所用饮片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等应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

  

  应提供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进行研究的工艺资料。

  

  应提供剂型(汤剂可制成颗粒剂)与古籍记载一致性的说明资料。

  

  应提供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试样品和商业规模样品的相关性研究资料。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已上市经典名方由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存在工艺依据不充分、质量差异性较大、临床评价难度大等问题,需要科学设定工艺参数,实现产品均一稳定,用网络药理学、现代循证医学方法,推动临床再评价,推动产品的二次创新开发。

  

  

  一、中药注册分类修订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年10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对中医药发展作出战略性部署。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近几年中药创新研发动力明显不足等关键问题,国家药监局着力构建、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机制,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二、中药注册分类修订的理念

  

  此次中药注册分类的修订是在深刻总结中药审评审批实践经验,充分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特点和研发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主要遵循以下理念:

  

  一是尊重中药研发规律,突出中药特色。充分考虑中药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对中药注册分类进行优化。

  

  二是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中药创新研制。中药创新药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中药改良型新药需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不再仅强调原注册分类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

  

  三是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促进中药传承发展。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分类,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的转化。丰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范围,明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和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路径。

  

  四是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中药二次开发。拓宽改良型新药范畴,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开展研究,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范围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指出:“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要求,结合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规律以及中药临床应用的特点,新中药注册分类将3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2种情形,即3.1类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为“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此类别是对《中医药法》第三十条主旨的深化落实。

  

  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审评程序及相关规定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审评程序与其他注册分类的中药有所不同,主要采用以专家意见为主的审评模式。根据中医药法,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需要依托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专家以中医视角进行审评,因此有必要成立以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委员会对此类药物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从而开辟了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审评路径,这也是建立“三结合”证据体系和基于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中药注册审评审批模式的探索实践。

  

  此类制剂的功能主治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体现了对中医临床使用古代经典名方实践的尊重,凸显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中医临床用药特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具有专门格式:国药准字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C为“中国”与“经典”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设置专门格式有利于对此类产品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申报路径的改变

  

  在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细化分类中,有一类为“中药增加功能主治”,也就是说,“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纳入新药申报范畴。这一调整,旨在鼓励二次开发,促进开展“老药新用”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增加功能主治不应被理解成仅是功能主治文字的规范性增加,而应当是基于临床需要的新适应症的开发。

  

  六、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需按中药改良型新药申报的情形

  

  新中药注册分类对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纳入新药申报范畴。廓清了中药上市后变更的边界,即变更引起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不再属于上市后变更范畴,而要按改良型新药进行研究申报。这一调整,旨在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深入开展研究,优化生产工艺等,进一步提高已上市中药的质量。

  

  七、同名同方药与原注册分类中仿制药的区别

  

  同名同方药不能简单理解为原仿制药的概念。中药同名同方药能否符合上市要求,关键是看其与所申请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的比较研究结果如何,而不是比较两者质量标准之间的一致性。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在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相同的前提下,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应当不低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

  

  八、中药申报资料要求的特点

  

  为提高中药注册申报和审评效率,并为将来中药注册电子化申报奠定基础,将中药研发所需的各项研究资料模块化,同时突出中药研发逻辑和特点,在具体内容或名称上充分体现中药特点,以期更好地引导申请人开展中药研发工作。

  

  九、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中药、天然药物的申报资料提交要求

  

  对于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其申报资料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但是,此类药物不属于创新药,属于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中的“其他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陈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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